人事制度
华北工学院关于殡葬管理的规定
时间:2016年01月07日 10:42    作者:     点击:

 

华北工学院关于殡葬管理的规定

院办字[2002]20号)

 

各系、部、处及直属单位:

根据20011125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如下殡葬管理办法:

一、各单位要重视殡葬改革的教育,转变旧的丧葬习俗,树立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新风。学院院长办公室主管全院殡葬管理工作,人事处、财务处、离退休处、工会、校医院、后勤管理处、死者原单位等部门的负责人协助管理。

二、我院地属实行火葬的地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遗体必须实行火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为土葬提供棺木、车辆、墓穴和其它方便。

三、丧事的管理由遗属自己负责,如遗体穿衣、整容及守灵等。确有困难可以请主管单位和个人协助办理。

四、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不准大操大办,不搞封建迷信活动,禁止搭灵棚发丧、送葬和沿路抛洒纸钱、杂物。凡我院职工逝世后,不开追悼会(因公牺牲例外),一般不写生平简介,只组成治丧小组,可举行遗体告别仪式。遗体告别仪式除在火化场殡仪馆举行外,其它原则上在逝世的医院殡仪馆举行,严禁遗体拉来拉去。

五、为减少尸体对环境的污染,停尸体时间夏季不超过三天,冬季不超过七天。对甲类传染病死亡的,应在死亡后二十四小时内火化,尸体只准存放在学院医院或其它医院的殡仪馆。其它地方不准停尸。保存遗体费用由遗属自付。

六、校医院应严格管理遗体(包括婴儿尸体),禁止外运土葬。遗体运出医院时,须收验民政部门出具的《运尸火化证》,方可放行。

七、运尸车辆必须使用火化场的殡葬车,其它车辆运尸必须有民政部门的批准。

八、对违反以上规定,将应当火葬的遗体土葬或者动用其它车辆运尸、在丧事办理中搞封建迷信活动等等,由市、区民政部门对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对属我院职工不发丧葬费、交通补助费、抚恤金、遗属补助费和困难救济费,对党员、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对单位违反规定的,要追究领导和承办人的责任,并取消年内评优评先资格,对私自运尸搞土葬的司机要吊销驾驶执照。

九、职工逝世后,按生前的职务、职称,成立相应规格的治丧小组。离、退休的院领导(包括享受厅局级待遇的离休干部)、老红军、正教授的丧事的组织、主持由学院两办负责,由现职正职院领导出任组长,成员有学院两办、院工会、人事处、财务处、离退休处、校医院、后勤管理处负责人组成。其它离休干部逝世后,丧事的组织和主持由离退休处负责,组长由现职主管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学院两办、院工会、人事处、财务处、校医院、离退休处、原单位的现职负责人组成。

退休干部、职工逝世后,由其生前所在单位的负责人负责丧事的组织和主持;处级退休干部、副教授逝世后,由现职主管副院长任治丧小组组长,由生前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成员由学院两办、院工会、人事处、财务处、离退休处组成。其它干部、职工逝世后,由原单位负责人组织和主持治丧工作,成员由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对户口不在本市,人死亡在外地的按死亡地的殡葬管理办法实施。对户口不在本院,人死亡在学院的教职工或离退休职工要求按火葬管理。户口在本院,人死亡在外地亦按死亡地的殡葬管理办法实施。对违反管理规定的按本规定第八条处罚。

十、按山西省晋劳险字[1996]168号文件规定,对因工死亡职工发给丧葬费2000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职工发给丧葬费1000元。结合学院地域特点,教职工逝世后,按不同的情况给予交通补助。

补助标准:

离休院领导和老红军1500元,行政十四级以上的离休干部、现任和离休的院领导、教授(含相当职称的人员)1000元,处级干部、副教授(含当相职称的人员)900元,其它人员700元。以上费用,用于办丧事期间的各种车费,接送亲友、运送遗体和其它有关支出,包干使用,节余归己,超支不补,学院也不另行给其它补助。

十一、在办理丧事期间,治丧小组只研究与丧事办理直接有关的问题,不讨论亲属提出的其它问题。后者可于丧事办完后按正常渠道反映意见,学院将按有关政策予以处理。

十二、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学院党委办公室和院长办公室。

 

                             OO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