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北大学关于鼓励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兼职兼薪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人社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及山西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完善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等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晋人社厅发[2017]54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学校鼓励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激发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情况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岗在编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原则上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
学校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在保证履行学校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学校同意,可以到与本人所从事专业领域相近的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
学校鼓励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公益性兼职,积极参与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等公益性兼职活动。
第二条 申报条件
1、近三年学校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2、能够保质保量完成学校安排的各项任务;
3、兼职工作不占用工作时间、不影响本职工作;
4、与学校已签协议中约定的服务期已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从事兼职兼薪活动:
1、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或不积极承担学校工作任务的;
2、本职岗位涉及国家和学校机密,从事兼职活动可能泄漏机密的;
3、承担国家、省级科研项目任务或本单位重要任务,兼职可能影响任务完成的;
4、与兼职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等,应当回避的。
第三条 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凡有意愿开展兼职活动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由本人向所在基层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2、基层单位初审。所在基层单位对申请人所承担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完成质量等进行审核,同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其申报资格进行初审;
3、学校审批。对符合申报条件、基层单位批准的申请人,经人力资源管理处审核确认后,报人力资源管理处主管校领导、校领导审批;
4、学校公示。经校领导审批通过的,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将申请人的兼职情况在学校内部进行公示;
5、签订协议。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与学校签订协议,明确约定兼职时限、兼职收入、保密义务、知识产权归属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 考核管理
(一)兼职收入
兼职人员兼职收入归个人所有。兼职人员每年6月底及12月底前须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本人兼职收入如实上报学校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管理处备案,并按国家规定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兼职收入不受学校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二)知识产权管理
兼职人员的研究成果属职务技术成果的,产权归学校所有。兼职人员有义务自觉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并保证个人不对外转让、也不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允许兼职单位无偿使用学校的发明成果、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三)考核评价
兼职人员在兼职期间与本单位在岗人员享受同等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项目申报、岗位竞聘、绩效考核、评先评优等方面的权利。
兼职单位对公益性兼职人员的年度公益性兼职服务考核情况,作为参加学校年度考核、晋职晋级、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公益性兼职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级和省级学术带头人选拔培养,在评先评优、职称评聘、项目申报等方面优先推荐。
(四)其他要求
1、兼职人员在兼职期间,不得以学校职工身份或以学校的名义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泄露学校机密、损害或侵占学校的合法权益。
2、兼职人员在校外兼职活动中,未经学校允许,本人及校外兼职单位不得使用学校的人力(包括本科生、研究生)、设备、资金、教室、场地等资源。违规使用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兼职者个人承担。
3、兼职人员校外兼职须与兼职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兼职人员兼职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等,或与兼职单位发生的技术、经济、法律纠纷,一律由兼职者和兼职单位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4、兼职人员要在本单位年度考核中如实说明兼职情况,注明在外兼职的单位、时间、内容、报酬等,以便对其岗位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5、担任领导职务人员兼职及取酬,按《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中共中央组织部(总285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违纪处理
兼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兼职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未按审批程序报批,擅自兼职的;
2、违反保密及知识产权规定的;
3、兼职期间未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影响本职工作的;
4、其他违规行为。
(六)各基层单位及相关部门职责
各基层单位及相关部门要将兼职人员的活动纳入正常的管理范围,对兼职问题认真把关审核,并加强对兼职人员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质量的监督、考核力度。因对兼职人员兼职情况管理不力、出现瞒报或弄虚作假等现象的,一经查实,除对当事人进行相关处理外,学校将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及相关人员予以处理。
第五条 附则
1、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管理处负责解释。
2、各基层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3、在本规定实施之日前已经在校外兼职的,须按上述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获批准者一律停止兼职活动。
附件:1.中北大学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兼职兼薪审批表
2.中北大学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兼职兼薪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