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北大学教职工退休、退职和延退管理办法(2025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2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94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厅局级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等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91号)和《关于山西省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晋组通字[2017]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退休、退职
第二条 从2025年1月1日起,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4个月延迟1个月,分别逐步延迟至63周岁和58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2个月延迟1个月,逐步延迟至55周岁(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见附件1)。
第三条 从2025年1月1日起,处级女干部或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每4个月延迟1个月,从 60周岁逐步延迟至63周岁;如本人申请,可以选择每4个月延迟1个月,从55周岁逐步延迟至58周岁退休(处级女干部或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延迟退休对照表见附件2)。
第四条 教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50周岁、55周岁及男职工60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
第五条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部门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应当退职。
第六条 退休、退职手续
(一)达到退休年龄的教职工,须在到龄次月办理退休手续。
(二)因病及因工致残退休的人员、 申请退职的人员需提供证明材料及劳动鉴定部门的鉴定结果,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校同意后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三)人力资源部每年12月份将下年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名单通知所在单位。
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教职工,须在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前3个月填写《中北大学教职工弹性提前退休申请表》(附件3),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四)省管干部的退休程序按上级部门的退休文件执行。
(五)学校每月以文件形式下发退休人员名单,相关部门依次办理退休手续。
第七条 退休人员不再列入在编在岗人员管理,教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人事关系转移至离退休人员管理部,到龄次月起享受退休待遇。
第三章 延退
第八条 延退条件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师德高尚,学术造诣精深,身体能够胜任岗位职责的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近3年考核合格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级领军人才;
(三)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聘任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高级专家。
第九条 院士延退工作和程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院士等杰出高级专家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5]4号)执行。
第十条 延退期限
高级专家延退期限一般为一个聘期(3年),最多延长退休至70周岁。
聘任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高级专家再次延退条件为“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在研A类科研项目1项”,再次延退期限为A类科研项目截止时间,最多3年。
第十一条 延退程序
(一)根据实际教学科研工作需要,本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6个月提出延退申请,填写《中北大学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附件4),经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人力资源部;
(二)人力资源部根据申请单位编制、岗位情况及申请
人情况提出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
(三)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延退的高级专家,人力资源部在校园网公示,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省管干部中的高级专家延退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未获延退批准(备案)的高级专家,依据原规定退休时间和程序办理退休手续,按照退休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未按时提交延退申请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五条 延退人员管理
(一)高级专家中的领导干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先免去领导职务,再按延退程序办理延退。高级专家延退期间,占用所在单位的事业编制。
(二)高级专家延退期间需从事与本学科相关的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工作。
(三)高级专家在延退期间按在职人员考核,履行在职人员职责,享受在职人员同等待遇。
(四)高级专家在延退期间考核不合格、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无法完成工作任务、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工作的,终止聘用并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达到退休年龄的教职工,所在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应提前安排好教学、科研和研究生培养等工作,做好交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第十七条 如上级部门出台新的退休、退职和延退政策,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北大学教职工退休、退职、延退、返聘管理暂行办法》(校人[2019]3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
附件2:处级女干部或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
延迟退休对照表
附件3:《中北大学教职工弹性提前退休申请表》
附件4:《中北大学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
中北大学
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