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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费管理办法
时间:2019年04月10日 14:40    作者:     点击:

 

 

 

 

 

 

校人〔201819

 

 

关于印发中北大学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校区)、部、处及直属单位:

《中北大学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费管理办法》经审核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北大学

                             2018629

 

中北大学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 规范科研启动费的使用管理,提高科研启动费的使用效益,调动高层次人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高层次人才在学科建设和科技创新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启动经费,是我校为支持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在职培养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开展科研工作设立的专项资助经费,主要用于科研基本条件建设以及为争取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而开展的前期预研。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资助额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领取学校科研启动经费的引进人才、在职培养等各类人员。

第四条 引进人才和在职攻读学位人员根据《中北大学太行学者计划实施办法》、《中北大学博士研究生引进实施办法(试行)》以及在职攻读学位的相关规定,与学校签订相应的聘用服务协议,在聘用服务协议中明确的科研启动经费的资助额度。

第三章 科研启动费的申请

第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自到校工作之日起、在职培养博士自毕业之日起半年内,以科研项目形式提出科研启动经费申请,根据所在学科的研究范围及自身研究专长认真填报《中北大学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费申请书》,按协议约定的资助限额申请科研启动经费,提出工作任务与目标,编制年度预算。申请的研究方向及内容应对学科发展具有较好的效益和较高的价值。

第六条 申请者将经过团队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的申请书报所在学院,由学院分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报人力资源管理处审核,人力资源管理处对申请人资格、最高资助标准和科研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审批后由财务处建立科研启动费专项经费项目。

第四章 科研启动经费的拨付、考核及验收

第七条 科研启动费实施定额资助,须在四年内完成既定任务(从经费拨付的当天起向后顺延四年),首次拨付50%,中期考核合格后拨付30%,最终成果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20%

第八条 考核按照高层次人才类型分别予以确定。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一事一议”特殊人才按照引进协议规定考核标准执行。

引进博士和在职培养博士根据不同类别完成如下成果(所有成果均为申请科研启动经费后的成果):

(一)引进的A类博士

1.本人作为负责人以中北大学为第一申请单位每年申请国家级科研项目,至少获批1项。

2.本人作为负责人以中北大学为第一申请单位每年申请省部级科研项目,至少获批1项。

3.以中北大学为第一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发表SCI收录论文3篇及以上(材料、化工、化学学科1区论文2篇,其它理工类学科1区论文1篇);或发表SSCIA&HCI收录论文1篇或CSSCI收录论文4篇。

(二)引进的B类博士

1.本人作为负责人以中北大学为第一申请单位每年申请国家级科研项目,至少获批1项。

2.本人作为负责人以中北大学为第一申请单位每年申请省部级科研项目,至少获批1项。

3.以中北大学为第一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发表SCI收录论文3篇及以上(材料、化工、化学学科1区论文1篇,其它理工类学科2区论文2篇);或发表SSCIA&HCI收录论文1篇或CSSCI收录论文4篇。

(三)引进的C类博士

1.本人作为负责人以中北大学为第一申请单位每年申请国家级科研项目。

2.本人作为负责人以中北大学为第一申请单位每年申请省部级科研项目,至少获批1项。

3.以中北大学为第一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发表SCI收录期刊论文3篇及以上(材料、化工、化学学科2区论文2篇,其它理工类学科2区论文1篇);或发表SSCIA&HCI收录论文1篇或CSSCI收录论文3篇。

(四)引进的D类博士

1.本人作为负责人以中北大学为第一申请单位每年申请国家级科研项目。

2.本人作为负责人以中北大学为第一申请单位每年申请省部级科研项目。

3.以中北大学为第一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发表SCI收录论文或EI期刊收录文章3篇及以上;或发表SSCIA&HCI收录论文1篇或CSSCI收录论文2篇。

(五)在职培养的博士

1.本人作为负责人以中北大学为第一申请单位每年申请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2.以中北大学为第一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发表SCI收录论文1篇及以上;或发表SSCI收录论文1篇或CSSCI收录论文1篇。

注:以中北大学为第一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发表的ESI高被引论文或ESI热点论文可顶替国家级项目1项;以中北大学为第一单位申请并授权国家发明专利(本人排名第11项可顶替SCI论文1篇;以第一作者出版本学科15万字以上的学术论著1部可顶替SCI论文1篇;获国家奖前3名,或省部级一等奖前2名,或省部级二等奖第1名可顶替国家级项目1项;获国家奖前5名,或省部级一等奖前3名,或省部级二等奖前2名,或省部级三等奖第1名可顶替1项省部级项目。

第九条 中期考核和最终成果验收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中期考核应达到或即将达到论文和项目要求的一半,中期考核合格者拨付第二笔科研启动费,中期考核不合格者暂缓拨付第二笔科研启动费,须提交整改措施经科学技术研究院及人力资源管理处审核再予拨付;最终成果验收不合格者,剩余科研启动费不再拨付,考核结果报财务处和人力资源管理处。

第五章 科研启动费的使用期限和支出范围

第十条 科研启动经费实施定额资助,原则上须在4年内完成既定项目(从经费拨付的当天起向后顺延4 年),并按照项目申请和完成进度使用经费。

第十一条 科研启动费专款专用, 其主要使用范围包括:

(一)科研条件建设:主要包括设备费(研究项目所需仪器、设备、软件购置费)、办公费(必备办公用品、办公器材购置费用等)。

(二)科研业务费:主要包括材料费(研究项目所需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元器件、试剂等费用);委托协助测试化验与加工费(委托外单位进行测试、化验、加工所需费用);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事务费(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入网费、论文版面费等);调研费(差旅费、住宿费等与项目立项、论证的相关费用);学术交流费(差旅费、伙食费、住宿费、项目培训费和其他学术性费用)。

理工类学科科研条件建设费用支出不得少于科研启动费总额的60%,人文社科类学科科研条件建设费用支出不得少于科研启动费总额的50%

第十二条 科研启动经费不得用于开支在职教职工劳务费、个人绩效、餐饮费、汽油费、通信费及支付与科研项目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科研启动经费不计入岗位绩效考核的科研到款。

第六章 科研启动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启动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高层次人才作为经费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责任,接受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五条 科研启动经费使用应遵循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不得用于与科研无关的事宜或挪作他用;对于违反管理规定者,将停止后续经费使用并追缴已支出不合理费用。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管理处要敦促科研启动经费申请人按进度保质量完成研究工作,每年要会同相关学院对科研启动经费执行情况进行逐个检查,并依此拨付相应经费,检查结果及经费拨付情况向全校公布。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管理处、科学技术研究院、财务处、审计处、各学院应各尽其责,协调配合,负责经费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人力资源管理处负责科研启动经费的统筹核定;协助经费负责人做好经费预算编制工作;配合财务处做好经费管理;负责经费使用的跟踪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科学技术研究院做好中期考核和最终成果验收并及时将考核验收结果通报给人力资源管理处和财务处。

(三)财务处负责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指导经费负责人按照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合理使用经费,协助做好科研启动费跟踪管理工作,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四)审计处负责经费使用管理的审计和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期间,经费负责人因个人原因辞职、调离,或因其他非正常情况不能继续执行时,未使用完的经费由人力资源管理处通知财务处冻结相应的经费,收回学校统筹;已使用的经费除材料费、委托协助测试化验与加工费、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事务费及入账固定资产金额外返还学校,形成的固定资产交回所在单位。申请人离开学校属于违约的,已开支科研启动经费作为已享受的学校优惠待遇计入赔偿计算的基数。

第十九条 项目因故不能完成的,应中止课题研究,由人力资源管理处通知财务处收回剩余的经费。

第二十条 科研启动经费最终成果达不到标准要求者,五年内不得申请学校各类项目的资助。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北大学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费管理办法》(校研[2011]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在其他文件中的有关条款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管理处负责解释。

 

 

 

    中北大学校办                             20186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