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表增加“失业保险”扣除项的通知
各院(校区)、部、处及直属单位:
根据山西省社会保险局职能划转相关要求,我校所有在职在编教职工的失业保险缴费项目从2020年4月起,合并到养老保险缴费通知单中缴纳。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须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根据山西省人社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2020年4月-11月失业保险缴费标准将按2020年养老保险个人基数的0.3%实扣实缴相关费用。2020年4月-11月累积失业保险缴费个人部分将在2020年11月从个人工资中扣除。从2020年12月起,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将按正常标准按月扣除。
咨询电话:3922045
联系人:蔡志萍 李荣晖
人力资源管理处
2020年11月16日